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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8-10 11: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如何避免高新技术对全球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一项新课题。首先,要求商业
  秘密立法及时拓展其保护范围,使更多在高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信息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其次,在商业秘密所有人加强保密措施的同时,必须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将各种在高新技术条件下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尽快纳入到商业秘密保护法中。此外,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各国关于高科技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协助也非常必要。
  三、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际对策
  如前所述,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一体化趋势步步深入的同时,其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样突出。那么,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当前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大形势,这是关系我国未来经济技
  术发展的重大课题。
  首先,应当注意国内商业秘密立法和国际公约标准的协调。我国已加入了一些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双边条约,所以应积极调整国内立法与这些国际公约和条约的不同之处,因为“商业
  秘密的保护水平被看成是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10],若不能尽快与Trips等国际公约标准接轨,对外国商业秘密不予保护或保护水平过低,必然不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技术贸易的进行,最终导致国内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若一味攀求国际保护的高标准,而忽视本国国情和提高本国技术水平的目标,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我们应在遵守Trips等国际公约基本义务的同时,注意寻求合理方式保护我国的民族利益。在建立本国商业秘密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必须吸收国际规则,同时“在立法中应对涉及履行Trips等国际条约义务的内容赋予一定的弹性”[11],尽量消除应用国际协定、规则对本国经济和法律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而充分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民意识。过去我国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技
  术贸易和对外交流中,由于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于一些我国传统工艺技术没有采取必须
  的保密措施,致使外国公司轻易窃取并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要求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果权
  利人无法提供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将会面临败诉的结果,使其本来合理的经济利益却无法
  付诸法律保护,并且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为公众所知,就将失去经济价值,导致无法挽回的经济
  损失。因此,我们应尽快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国民意识,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加强商业秘密
  的保密手段。
  第三,树立科学的商业秘密立法价值目标。法律的价值往往体现出一种社会性,因而商业
  秘密法并不仅仅为所有人提供一种权利保护,日本理论界也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单纯
  局限于对财产的保护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从更广泛意义上讲,它具有维护竞争秩序的共同原
  理。”[12]尊重商业道德维护竞争秩序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商业秘密立法的最基本目标,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13],商业秘密法在保护个人商业秘密权的过程中,是为实现其手段性价值,而其目的性价值则为激发更多发明创造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Trips协定也有相应的目标要求,其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促进本国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应是我们制定和实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另一重要价值基点。未来的商业秘密立法不应仅仅为商业秘密所有人提供一种法律保护,应更加注重如何通过设定一种法律机制,或者说如何在追求一系列手段性目标的过程中,达到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技术水平的更高价值目标,如允许其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掌握商业秘密来排斥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绝对性,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技术的革新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总之,未来商业秘密立法应在维护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技术福利水平增长的双重价值目标指导下,对商业秘密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保护机制。(作者:罗明霞 罗超,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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