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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6)

发布时间:2015-07-16 16:49商业秘密网

  (四)无主作品权利人复出时的著作权救济模式
  前文提到,“无主作品”只是法律上的或者说是一种主观上的认定,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不符之处。这样,权利人存在复出的可能性。当权利人复出时,可以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1.“恢复权利+合理补偿”模式。国家获得无主作品著作权以及国家代为管理无主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均可适用此救济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依据无主财产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原判决撤销之日,国家或者集体应当将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对已经损失的财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当“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或身份不明作品”著作权收归国家所有后,相关著作人重新出现,国家应当将著作权返还权利人。对于国家已经获得的著作财产权收益,应当提取适当比例对复出的著作权给予适当补偿。此外,依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所采用的“向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费提存”利用模式,当身份不明或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作品的著作权人复出时,权利人应有权选择从有关机关提取相应的使用费或者通过诉讼方式向侵权使用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恢复权利+侵权损害赔偿”模式。此救济模式应只适用于国家代为管理无主作品著作权的情形。若复出的著作权人选择向作品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应视使用者的主观心态认定其具体的赔偿责任。当被控侵权人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使用申请前,已经尽到善意、勤勉查找著作权人的义务仍寻找无果,且能够出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的,法院可以减轻被控侵权人赔偿责任,只判决其承担与市场价值相当的合理赔偿金。此时的赔偿金是一种补偿性的。对于“善意、勤勉查找”的判定,法院可以参考美国《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的规定,包括版权局的相关记录、其他使用者能够合理获取的著作权相关信息、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及专家援助能够合理获得的著作权相关信息且采用了合理而勤勉搜寻的最优方法。与之相对,当被控侵权人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勤勉查找的义务时,则应赔偿著作权人的全部损失,甚至还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语
  总之,无主作品著作权权的保护较为必要,其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层面都是一个亟待进行研究的课题,其关涉多个层面的问题。从司法实践层面对无主著作权进行保护,更易于使保护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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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作者:汤燕妮,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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