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4)
发布时间:2015-07-16 16:49商业秘密网
(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个主观的判断标准,这要求权利人必须带有意识,才具备了“知道”的能力,同时也才具有了“应当知道”的衡量标准。然而,国家并不具有意识,也没有内心状态可供考量。那么在侵害无主著作权的诉讼中应当如何认定国家的主观意志,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来判断国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若在此问题上无法确定,则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亦无法确定。
(四)无主作品权利人复出时著作权救济缺乏明文规定
前文提到,“无主作品”在本质上,只是法律上意义上的概念,或者说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认定,与客观实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此语境下,假如权利人复出后,请求权利保护,对此该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文规定,其救济方式亟待明确。
四、无主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现行立法与司法对无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法理的要求。同时,由于无主著作权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以及物权,因此若完全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则会产生难以解决程序问题。对此,应当对无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程序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确立无主作品著作权两种认定形式
无主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是对无主作品著作权进行司法保护的首要任务。就著作人身权而言,对其无主的认定是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对其行使与保护的前提。就著作财产权而言,对真正的、表现的以及伪称的无主著作财产权进行甄别,在保护真正的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亦有利于对出版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司法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无主作品著作权进行认定。
1.特殊的无主财产认定程序
首先,确定管辖法院。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以著作权登记地作为标准。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资源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作者在自愿情况下,可以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并帮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著作权登记之后,登记地必然能提供最大量的关于该著作权归属的信息。因此,若要通过特别程序申请认定著作权权无主,由该著作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管辖,最有利于度著作权归属的查证及认领公告的发出。
其次,确定申请人的范围。关于申请人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作品的使用人或预期使用人。由于对著作权无主的认定,必然涉及到著作权人是否依旧存续的问题。若认定著作权无主,意味着该著作权人的法律人格已消灭,会引出对该著作者权人其他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处理问题。因此,必须对认定著作权无主所能带来的收益与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衡量。只有为了知识的传播、提高对作品的利用率,才能使著作权无主的认定产生社会价值。因此认定无主著作权的申请人,仅限有对作品进行使用、传播之目的的主体。再次,规定宣告该著作权无主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著作权人已不存在且无人承继该著作权。因为法院对申请根据的审查是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前提,而认定程序启动后的公告,很大程度上仅能起到程序公示性的作用。因为若不查明申请根据,而仅凭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财产,并不能排除法院公告未能有效通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可能性。而这种情况下的著作权并不能纳入对无主著作权权的保护范围。此外,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该著作权,则人民法院可宣告该著作权无主。此种宣告按照法理属于对著作权无主状态的推定,此状态下的著作权为表见的无主著作权。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申请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可视为申请人已履行了勤勉寻找义务。时候若真正的著作权人重新出现,此可成为申请人使用该作品而免责的事由。(作者:汤燕妮,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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