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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2)

发布时间:2015-07-16 16:49商业秘密网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涉及无主作品的内容,只是零星规定了诸如“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及“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当前,调整我国无主作品的法律条文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5条、《著作权法》第19条及《继承法》第32条。其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此条规定对解决无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问题发挥了一定的积作用,但是对无主作品范围的界定及适用的作品类型均具有一定局限性。首先,此条款虽然涉及了部分“作者身份不明”的无主作品,但对于“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无主作品并未涉及,难以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其次,此条款的立法原意是将“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限定为有“原件”的作品,如美术作品或传统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范围较为狭窄。而且,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原件与复印件相同,难以进行区分,此条有关“原件”的规定无法涵盖无主数字化作品[4]。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后,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依据这些规定可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著作权行政管理不么负责保护著作人身权,但是对于著作财产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通过何种渠道才能使这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以及当这些作品受到侵犯时国家影子如何维护其权利,法律均未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无主作品,亟需探索一条兼顾无主作品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新路径。
  (二)域外保护模式
  从域外立法来看,对无主作品的利用主要存在以下二种模式:“向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费模式提存”模式及“救济限制模式”,其各3有特点。
  1.日本、加拿大:“向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费提存”模式
  依据“向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费提存”模式,使用者欲使用无主作品,必须向专门机构
  提出使用申请,并提出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的证据,在申请获得批准并提存使用费后,可以使用无主作品[1]。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7条规定:“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经过一定期间提供或者提示给公众的事实明显的作品,由于著作权人不明或者其他类似原因,根据政令规定付出相当的努力 仍然无法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经过文化厅长裁定并为著作权人提存了文化厅长官规定的相当于通常使用费的补偿金时,可以采用裁定的方法加以使用。”[5]与之类似,加拿大《著作权法》第77条规定,经过勤勉地寻找仍然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向著作权委员会申请使用该无主作品,待著作权委员会同意授权并确定使用费后,将使用费提存到一个特定的基金中,使用者可以合法使用该作品。如果使用人取得授权后权利人复出,在该许可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权利人可以选择从基金中领取相应的使用费或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救济[6]。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二稿、三稿内容来看,我国对无主作品的利用模式遵循了“向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费提存”模式。例如,《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51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但是,不足的是,我国并未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复出时的法律问题。(作者:汤燕妮,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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