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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力弘电子有限公司因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10: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力弘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被告因本案而捏造的,两份合同的出入仅在型号的不同。被告有公章,可以随时制作合同,该合同编号HPGAH2011-8-17,HPG为红苹果首字母缩写。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但系力弘公司单方出具,应当结合原告红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证。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浙汉博[2014]文鉴字第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所谓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除了用圆珠笔书写的文件再以圆珠笔书写的样本进行鉴定时可以用薄层分析法实验效果较好外,其他材料形成的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因此一些鉴定机构自称任何书写打印材料形成的文件都能做形成时间的鉴定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尤其是提交法院的更为不妥。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少量物质的一种重要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性状相同与否,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无关联。省高院意见中同样指出,某些说能鉴定时间的鉴定机构,不能排除有猫腻,必须引起警惕,该意见指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应当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以保证审判公正。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案中两份购销合同的形成时间不能通过鉴定手段予以确认,汉博的鉴定意见书给出被告购销合同形成时间的结论与客观鉴定的事实不符,并且不符合省高院的意见规定。另外该鉴定报告可以明确看出断章取义,鉴定机构先入为主,申请人申请的是将两份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不是申请该两份文件在7-9月份之间做鉴定,鉴定报告直接将被告提供的9月份的检材作为鉴定对象足以证明其先入为主,不具客观公正。被告提供的多份合同在内容上均与原告提交的安徽方矩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一致,说明这份合同是被告公司的格式文本,另外被告公司提供的其他合同中合同编号中均有杭州力宏的首字母HZLH,但是与本案诉争的合同中无论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哪一份合同,合同编号均是HPGAH(红苹果安徽的首字母缩写),被告合同格式文本中出现了原告企业名称的首字母缩写,说明被告意图以原告公司关联的故意去混淆两个公司及产品的关系。被告提供的与其他公司的合同中,关于设备型号均有DS-或者LH-,仅原告相关的诉争合同中没有相关的型号首字母,这些问题足以说明这份合同是被告另行制定为了规避与原告PE相关的内容。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进行补充,公司当时将盖章的合同扫描给中间人金承钰,中间人金承钰将扫描后的合同传真给方矩某。至于鉴定意见,与原告提交的合同的鉴定结果1、2、3一致。鉴定结论中证明签字和合同文本反映出赵二军的签字与被告无关。在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鉴定意见中,印文加盖的时间是2011年9月形成,被告与方矩某形成购销合同关系是2011年8月,所以被告认为本次鉴定结论基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虽然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反证,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10月14日,杭州视博电子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2023681号“红苹果”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矩阵切换控制系统。2000年8月28日,杭州视博电子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438462”号“Pearmain”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闭路电视监控系统。2006年9月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杭州视博电子有限公司将第2023681号“红苹果”注册商标、第“1438462”号“Pearmain”注册商标转让给红苹果公司。2010年6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438462”号“Pearmain”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8月27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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