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15 16:33商业秘密网
再次,在案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自身包括其“狮”牌系列商标已取得了一定荣誉,在实际的市场发展中,已经形成包括杭州狮峰公司在内的其他多家市场主体将“狮峰龙井”作为龙井茶品种使用的局面,用以表明一种产自“狮子峰”、质量优良的龙井茶,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狮峰龙井”即原告提供的“”牌龙井茶,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市场已经将“狮峰龙井”、“狮峰西湖龙井”与其“”品牌龙井茶商品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综上,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其第1692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原告指控杭州狮峰公司在其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横匾使用“狮峰茶行”,竖匾使用“正宗狮峰龙井茶”、在其官网上使用“狮峰茶叶”、“品狮峰”等文字进行宣传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首先,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在门店正上方悬挂的牌匾上“狮峰茶行”四个字字体、大小均一致,并未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且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字体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杭州狮峰公司是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企业,其中“狮峰”是企业字号,“茶行”是其经营行业,同时在该牌匾下方标注“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专卖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提供商品的商家产生误认,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法简化使用;其次、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门店竖匾使用的“正宗狮峰龙井茶”,同样未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且在边上注明“产地直销”,可以理解为表明其销售茶叶的品种来源之意,同理,杭州狮峰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狮峰茶叶”、“品狮峰”文字的同时在显要位置注明了自身企业名称及“狮”牌系列商标,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杭州狮峰公司有攀附原告“狮峰”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再次,在案证据表明,“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其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综上,原告关于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虽然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但为充分保证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利行使,在尊重现状和历史的前提下,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两被告今后在使用“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注意规范使用,合理避让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突出使用自己的“狮”牌系列商标及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3元,由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1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项炳那
人民陪审员 鲁 秦(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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