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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15 16:33商业秘密网

  2014年3月24日,杭州狮峰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分别对浙江茶叶公司网站及天猫旗舰店相关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两份公证书。公证网页显示,浙江茶叶公司网站“集团业务”栏目下“品牌策略”描述“狮峰(SHIFENG)是浙茶集团旗下龙井茶专属品牌,自1983年品牌诞生之日起就以尊贵、高雅的品牌形象……西湖龙井由于产地茶园土质、小气候的差异和炒制手艺的高低,产品品质有优次之分。自清以来,茶叶商家将西湖龙井茶区分为狮、龙、云、虎四个字号,并公认以狮峰所产茶叶香味品质最佳。建国后,原来的四个字号的龙井茶并归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和‘西湖龙井’,后发展为各品类龙井以‘西湖龙井’统称。……狮峰(SHIFENG)品牌以西湖龙井最佳产地狮子峰命名,显示品牌自身对高贵品质的诉求,也彰显消费者对个性修为和品质生活的追求。”,浙江茶叶公司天猫旗舰店“品牌故事”栏目描述“狮峰(SHIFENG)是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龙井茶专属品牌,是中国龙井茶第一个注册品牌,狮峰(SHIFENG)品牌以西湖龙井最佳产地狮子峰命名……。西湖产区所产西湖龙井,历史上分为‘狮’(狮峰)、‘龙’(龙井)、‘云’(云栖)、‘虎’(虎跑)、‘梅’(梅家坞)五大品号,其中,以狮峰龙井最佳……”,浙江茶叶公司天猫旗舰店出售的茶叶产品描述包含“狮峰西湖龙井茶”、“狮峰牌龙井茶”或“狮峰龙井”文字。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买侵权物品180元等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在于:一、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其第1692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二、原告关于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第169269号注册商标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上述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同类,因此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杭州狮峰公司官网以及“天猫网”旗舰店上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首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保护范围较小,即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根据相关书籍的描述,西湖龙井茶在历史上有“狮、龙、云、虎、梅”字号之分,“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该处所产茶叶被公认为品质最佳,建国后,省、市有关部门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故狮峰龙井的说法历史上已有之,并形成了一定的含义,故两被告前述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
  其次,原告的第169269号“”注册商标由“狮峰”文字加群山及云朵图形构成,而两被告前述使用行为仅包含“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其中“狮峰”二字在字体、大小等方面并未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区别较为明显,且被控侵权茶叶商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了“”牌商标,同时在下方注明了杭州狮峰公司的企业名称,河坊街分公司店面显要位置多处标识了杭州狮峰公司企业名称和自身的“狮”牌商标,在“天猫”网旗舰店所销售的茶叶商品图片的显要位置亦标注了“狮LIONS”商标,故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两者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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