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6:33商业秘密网
2、《浙江省茶叶志》、《西湖龙井茶》等书籍7本。证明(1)、狮峰龙井是历史上的出处,也是西湖龙井的极品;(2)、狮峰龙井作为茶品通用名称从20世纪初已经被正式确认;(3)、狮峰龙井作为“狮”字号从民国开始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且被广大茶农、茶商作为通用名称广泛使用;(4)、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狮峰龙井依然作为西湖龙井极品通用名称被长期使用。
3、《“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证书、西湖龙井茶基地及保护区总体规划图、《许可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的单位名单》、《无公害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证明》、《茶叶预订收购合同》等。证明:(1)、只有位于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生产的茶叶才可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原告不在可以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名单中,其茶叶基地也不在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范围内;(3)、西湖龙井产区的龙井茶必须贴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志,杭州狮峰公司的“狮”牌龙井被许可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杭州狮峰公司从2007年开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设立无公害龙井茶基地,所销售生产的茶叶来源于西湖一级保护区。
4、杭州狮峰公司的商标列表、商标注册证书、中国商标网的查询资料。证明:杭州狮峰公司拥有“狮”牌系列商标,其中第351978号“”商标自1989年获得注册,杭州狮峰公司于1999年受让该商标。
5、“浙江名牌农产品”等品牌荣誉证书16份。证明:杭州狮峰公司二十几年来为自己的“狮”牌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开展品牌宣传工作,“狮”牌商标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6、“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称号证书3份。证明:杭州狮峰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7、淘宝网及天猫网网页。证明:在淘宝网和天猫网上搜索的“狮峰”有关商标中,除了原、被告的产品以外,另外涉及“贡牌”、“明前”、“乐品乐茶”、“翁广喜”、“卢正浩”等多家知名的龙井茶品牌及厂家,说明“狮峰”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已经被西湖龙井茶农和企业长期以来共同广泛使用。
8、(2014)杭证民字第1129号公证书、(2014)杭证民字第1130号公证书。证明:(1)、原告官网和天猫网店对于“狮峰”品牌来历的说明与被告举证陈述一致;(2)、原告的“狮峰”龙井系贴牌生产,其本身在西湖龙井一级保护区内并无基地。但是其网站图示却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其在西湖龙井茶保护区内有茶叶基地;(3)、原告贴牌的企业系其在2011年才控股,可见之前其并无资格生产正宗西湖龙井;(4)、原告生产的茶叶包装与被告的茶叶包装完全不同,不存在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应注意的是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而原告受让该商标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恰恰说明了原告生产的“”牌茶叶长期以来都是供应出口,国内销售的知名度并不高;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仅能证明被告在商品、店招、官网上使用了“狮峰”字样,但不能证明侵害原告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杭州狮峰公司天猫网上销售茶叶,但并不能证明销量第一;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侵权,原告支出的费用与被告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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