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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6:33商业秘密网

  二、答辩人在店招和官网中使用“狮峰”字样的行为,属于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商标权的侵害,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答辩人是一家专门生产、加工和销售西湖龙井茶的综合性企业,始创于1984年,1987年变更企业名称为杭州狮峰公司,使用“狮峰”字号已经有二十多年。作为杭州市茶叶生产的龙头企业,“狮峰”字号在茶叶行业和广大消费者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答辩人是单一的茶叶企业,并无其他经营项目,故答辩人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称自己为“狮峰茶行”并无不妥。2、答辩人拥有“狮”牌等系列商标,其中注册号为351978的圆形“”字商标于1988年8月15日即申请注册。“狮”牌商标经过答辩人多年的经营和维护,现在不但是浙江省著名商标,也是西湖龙井茶的高端品牌之一,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毫不逊色于被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傍名牌”的主观意图。3、答辩人在使用“狮峰”字样的同时,标明了自己的公司全称以及自己的“狮”牌商标,答辩人的商品包装与被答辩人的完全不同,因此客观上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故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在这场“狮峰”之争中,被答辩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答辩人并非西湖龙井茶产地的茶商,并无资格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答辩人使用“狮峰”商标,且在其网站上做虚假宣传的行为,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被答辩人生产的茶叶来源于顶级的西湖龙井茶产地狮峰山。2、“狮峰”龙井品牌的形成凝聚着当地茶农、茶商几百年的心血和智慧。被答辩人于2010年通过受让获得了“”注册商标后,以侵权为名,对同行业正常使用通用名称的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将严重侵害狮峰龙井产地广大茶农和茶商的合法利益,对整个行业产生严重的冲击。综上,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认同杭州狮峰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并答辩称:作为分公司,即使有侵权行为,相关责任应由杭州狮峰公司承担。
  原告浙江茶叶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证明:原告对第169269号“”文字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浙江省出口名牌证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公布2012年度“浙江出口名牌”的通知。证明:“狮峰”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3、(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22331号公证书及所附的物证。证明: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售卖的茶叶商品上,将原告的“狮峰”商标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店招上使用“狮峰茶行”、“正宗狮峰龙井茶”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304号公证书。证明:杭州狮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茶叶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了“狮峰茶叶”、“品狮峰”等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5、(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305号公证书。证明:杭州狮峰公司产品销量巨大,其在天猫网上的“狮峰”龙井销量排名第一。6、公证费发票、购货发票、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40000元。
  被告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共同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杭州市总商会西湖龙井茶商会及众多茶农、茶商的证明。证明:“狮峰”茶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已经被西湖龙井茶农和企业长期以来共同广泛使用。(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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