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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15 16:2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goldtycoon.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一周以消除影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若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内容刊登于上述报纸,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5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5元,由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18元,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黄    洋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利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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