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7)
三、浙江南瑞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
四、浙江南瑞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南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南京南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222元,均由浙江南瑞公司各负担26913元,由南京南瑞公司各负担22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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