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另外,该公证书显示域名为“www.nari-power.com”的网站建立了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南京南瑞公司认为浙江南瑞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3年7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南瑞公司:1.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享有的“南瑞”、“NARI”注册商标专用权;2.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南瑞”字样;3.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全部产品,并立即销毁该类产品;4.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南京南瑞公司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534.6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经原审庭审比对,《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和网络页面中包含“南瑞”字样的被控标识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相同。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南京南瑞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计8039252863.68元,2011年度的利润总额1908992394.60元,其中营业外收入1519408767.10元;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10月份广告费投入分别为2705759.73元、3612624.05元、8805955.20元、8582679.07元、5570882.90元。浙江南瑞公司的工商年检记载,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浙江南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浙江南瑞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2011年第18期前插第9页的广告、公证书所涉“阿里巴巴”、“慧聪网”及域名为“www.nari-power.com”和“www.nanrui.net”等网站中“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页面内容与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相符,南京南瑞公司已提供杂志和公证书,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浙江南瑞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明标准,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杂志和网络页面的内容系浙江南瑞公司提供。臆造词商标是指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组成的商标。“南瑞”系臆造词,“南瑞”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浙江南瑞公司对该词进行拆分理解,并据此主张“南瑞”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所涉的产品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属于第9类商品,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南瑞”、“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字样,容易使他人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虽已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NARI”商标与“南瑞”商标知名度的关联性,且2003年5月南京市工商局认定“南瑞”商标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具有区域局限性,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在2006年7月浙江南瑞公司企业成立之前,已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侵害其“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请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注册人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鉴于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系“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域名注册人,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上述域名而侵害其“NARI”或“南瑞”商标专用权,以及侵害其官方网站域名,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浙江南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有擅自使用南京南瑞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南京南瑞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其主张浙江南瑞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南京南瑞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南瑞”字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是判定浙江南瑞公司使用“南瑞”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之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虽已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凭该民事判决不能直接反映南京南瑞公司企业名称中“南瑞”字号在2006年7月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的知名度状况。南京南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浙江南瑞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南瑞”字号在其成立之前,已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使用“南瑞”字号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并请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浙江南瑞公司在域名为“www.nari-power.com”的网站页面中建立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系友情链接,且链接后的页面内容系其网站的完整内容,南京南瑞公司主张该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三,浙江南瑞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浙江南瑞公司侵害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南瑞公司请求浙江南瑞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应予以支持。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侵权产品,故其请求浙江南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产品,并销毁该类产品,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系侵害人身权或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且南京南瑞公司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到损害,故其要求浙江南瑞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南京南瑞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19亿余元,其中营业外收入达15亿余元,可见其与浙江南瑞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一致,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以自己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南京南瑞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浙江南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浙江南瑞公司分别在杂志、多个网站上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南京南瑞公司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制止侵权行为的具体费用,但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等必须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之一;(3)浙江南瑞公司的经营规模,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原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判决:一、浙江南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第10424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浙江南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南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三、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南瑞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22元,由南京南瑞公司负担45999元,浙江南瑞公司负担3223元。宣判后,南京南瑞公司与浙江南瑞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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