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南京南瑞公司上诉称:1.浙江南瑞公司在相关杂志上刊登的广告显示有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的域名,而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上有浙江南瑞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获奖荣誉等大量证书存在,故可以认定该网站为浙江南瑞公司所有,因此浙江南瑞公司使用该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南京南瑞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及至今,在行业内均保持着较高知名度,且浙江南瑞公司在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南瑞”商标及字号,攀附南京南瑞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3.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依据南京南瑞公司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或者依据浙江南瑞公司提交的《企业利润表》记载的2011年-2013年的利润来计算。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浙江南瑞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阿里巴巴”、“慧聪网”、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和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等网站的内容系其提供,证据不足。2.南瑞二字具有特殊的含意,不属臆造词,故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简称与南京南瑞公司的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没有侵害其商标权。3.原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南京南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浙江南瑞公司答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http://www.narui.netwww.nanrui.net网站上的内容是其提供,因此其不构成商标侵权。2.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浙江南瑞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浙江南瑞公司没有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的相关权利,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浙江南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南京南瑞公司答辩称:1.从网站内容及注册人信息等可以确定域名http://www.narui.netwww.nanrui.net系浙江南瑞公司使用。2.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南京南瑞公司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其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3.应依照南京南瑞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浙江南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本案的赔偿数额。
二审中,南京南瑞公司提交了七组证据。第一组:南京南瑞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奖牌及证书,拟证明2006年7月之前及此后的短时间内,南京南瑞公司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第二组:中央领导视察南京南瑞公司照片,拟证明南京南瑞公司获国家领导人肯定,社会影响力及知名度高;第三组:南京南瑞公司广宣传情况,拟证明2003-2006年南京南瑞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南瑞”商标;第四组:“南瑞”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拟证明“南瑞”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五组:南京南瑞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及其分支机构情况,拟证明2006年前标有“南瑞”商标的产品畅销全国,占领包括浙江温州在内的市场,影响力大;第六组:国电南瑞科技股份公司情况,拟证明“南瑞”商标与字号成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中重点向社会披露的情况;第七组:浙江大昌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南瑞公司基本信息及《继电器》杂志和《公证书》,拟证明浙江南瑞公司具有傍“南瑞”商标的时间条件及主观恶意。
浙江南瑞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部分荣誉更多的是涉及电力系统自动化或软件产品的,且2010年以后所获得的荣誉不能证明2006年浙江南瑞公司成立时南京南瑞公司的知名度;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相关国家领导人考察的企业均不是南京南瑞公司,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照片与广告宣传中显示的均为“NARI”商标,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反映的内容均是涉及电力自动化系统或软件系统,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系当事人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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