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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5)

发布时间:2015-06-11 10:25商业秘密网

  第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构建一些新型制裁方式,以提高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德成本”。既然网络技术可以借助网络的无边界、开放性特点,帮助不正当竞争行为者获得不正当收益,同样可以借助这些网络技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予以“信誉谴责”或者技术上的制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人难以混迹于网上经营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此外,尽快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配套法律法规,对网络经济予以良好规范。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些针对网络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如2001年由CNNIC制定的(通用网址解决办法》,2003年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但是这些基本上都是以文件的方式出现,立法的效力层次比较低,且立法远远落后于网络经济以及司法实践。外国在相关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比如美国的《反垃圾邮件法》、《经济间谍法》等,我国可以借鉴。
  注释:
  ①参见刘大洪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2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②关于城名不正当竟争的详细论述,可阅读左帕仙:《域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③葛伟民:《网络效应:互联网发展对全球经济的影响),16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④案件详情请阅读张晓津:《软件冲突与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百度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案法律问题研究》(上)(下),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9、10期。
  ⑤随便翻着一本关于‘黑客”技术的书籍,你都会为自己联网电脑中的所有信息随时可能全部基礴于“黑客”眼中并由“黑客”复制、修改、侧除而惊恐。
  ⑥转引自杨微:《关于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⑦http: //hi. baidu. com/savhuxin/blog/item/89113c7a6d9302ec2e73b356.html,访问时间:2007-04-11。
  ⑧王众孚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50-52页,中国工商出版社,1998。
  ⑨我国有些城市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以下简称电子标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及电子标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经营性网站,总体来说,网络市场的管理还处于混乱的“蒙昧”阶段。
  ⑩详见张晓津:《软件冲突与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下),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10期。
     ⑪参见魁大洪:《经济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⑫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世纪60年代的两次修改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见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而珊士、西班牙、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在它们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文件中,也明显体现出保护消费者的意圈。参见音晓尧:《竞争秩序的遭德解读》,65一84页,法律出版社,2005。
        ⑬王晓峰:《软件冲突你知道吗》,载《电脑知识与技术》2006年第34期。
        ⑭事实上,我国多个省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中的经营者都突破了法律的规定,如湖北省、江西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等,比较通用的用语为:“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法。”(作者:刘大洪 王永强,来源:经济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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