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7)
7.3保密措施的运用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审理开始阶段,即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以防止商业信息泄露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应予准许。在证据交换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签署书面承诺(见附件:保密承诺书),保证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可能接触到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保密承诺书(样式)
承诺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法院或当事人聘请的技术专家、鉴定人员、诉讼中其他有可能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对参与XX诉X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诉讼中所接触的当事人主张(原告/被告/其他当事人)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当事人主张的秘密信息范围(由主张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指定);
2、案件审结前,不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秘密信息。案件审结后,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裁判内容执行保密义务或者解除保密义务。
3、未经法院同意,不得私自复制、阅览、摘抄、录音或拍摄上述秘密信息;
4、违反上述保密承诺导致涉案秘密信息泄露,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作者:未知,来源:江苏高院 法律资讯)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