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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6)

发布时间:2015-06-11 08: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5.5鉴定材料的确定 司法鉴定事项确定后,应当组织当事人固定鉴定材料,并就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鉴定材料以供质证的,应当向其充分释明法律后果。经法律释明后,无正当理由仍拒绝提供的,一般应由其承担鉴定结论无法做出的不利后果。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因鉴定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应组织当事人对补充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补充鉴定材料,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不利后果的负担方。
  5.6现场勘验 鉴定中需要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组织各方当事人、鉴定人员到场共同勘验,并完整详细地记录勘验过程。在现场勘验前,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勘验,防止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勘验。
  5.7司法鉴定中的听证 鉴定结论做出前,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听证,由当事人就鉴定事项向鉴定人员进行说明和陈述,并回答鉴定人员所提问题。鉴定中,合议庭应注意加强与法院鉴定部门的沟通,由其向鉴定机构转达合议庭就鉴定事项的有关要求。
  5.8司法鉴定报告的审查 正式鉴定结论做出前,应要求鉴定机构向合议庭提供初稿,由合议庭对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要求;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容易产生歧义等方面进行预审查,并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独立鉴定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鉴定结论做出后,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并要求全体鉴定人员及鉴定组织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合议庭询问。鉴定人员全体出庭存在困难的,鉴定组织应向合议庭出具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其中,鉴定组织人仅能就鉴定中的程序性问题陈述意见,不得代替鉴定人员回答鉴定中的技术性问题。合议庭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报告。
  6.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6.1财产保全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提供有效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准许其财产保全申请。
  6.2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如果合议庭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主要集中于两类证据:(1)被告的侵权获利,如企业财务账册等。这一情况下,可要求原告先至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调取被告经营状况及利润的证据,而不必一律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封存,以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2)被告的侵权证据,如被告与客户的往来合同、被告的生产技术资料等。这一情况下,应当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再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申请。如果原告并未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一般不应准许其申请。
  6.3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向案外人调查取证的,一般应先行向其签发人民法院调查令,由申请人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案外人收集证据。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调查令收集证据仍被拒绝的,再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合议庭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6.4临时禁令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临时禁令申请,应当以其申请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准许。
  7.其他
  7.1释明权的行使 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应适当加大释明力度,特别应加强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司法鉴定事项等方面的法律释明。
  7.2专家证人的运用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准许当事人或者建议当事人申请相关技术专家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作证,参与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技术对比、司法鉴定等审判环节,并就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主动邀请技术专家作为诉讼辅助人参与诉讼。(作者:未知,来源:江苏高院 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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