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国外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经验研究(4)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3商业秘密网

  统”。2007年实施了“公共技术评估支持项目”,旨在通过对公共研究机构和高校所持有的技术进行评估,帮助其战略性管理专利,促进其优秀技术的转移和商业化。
  3.为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
  韩国在促进知识产权利用方面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为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韩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新技术金融融资支持法》。据此,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协调韩国银行机构与技术集团合作,为本国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提供贷款支持。根据协议,为使“银行机构”能尽快提供技术融资服务,以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为主的“技术集团”的管理工作将由KIPO负责;KIPO同时将承担维系技术资产的费用,帮助中小型企业有机会利用技术进行融资。具体做法是:“技术集团”将客观地评估中小型企业所持技术的价值,为“银行机构”的贷款决策提供依据;“银行机构”则根据“技术集团”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经评估合格的企业无需提供实物担保即可获得贷款。这一措施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便利,形成“技术财务支持集团”的合作基础,从而在韩国国内形成“技术融资”(即以技术为基础的商业融资模式),实现金融贷款制度由依赖既有财务状况向重视技术实力的转变。
  四、美国、日本、韩国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1.建立健全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权有者利益基础上,促进技术合理、有偿扩散。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不仅要有利于保护,还要有利于促进技术利用和扩散。我国目前虽然构建起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也规定了知识产权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总的说来较为抽象笼统,缺乏相配套的具体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导致我国存在着知识产权权属不明、中介服务权责不清、技术转移机制不畅、科研成果利用低下等诸多问题。美国、日本、韩国的一个共同做法,就是十分重视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立法工作。美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针对类似问题制定专门法规政策,如对于知识产权推广服务中介机构,美国以法律形式界定了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的性质,并分别施以不同的政策措施,从而使中介服务机构权责清晰,有力促进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利用。日本、韩国学习美国经验,也取得了显著效果。
  2.强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对于知识产权利用的公共管理职能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虽然推动知识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正在形成,但这种机制的运行还不完善,效率仍然低下。幻想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积聚而成的市场驱动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内在的不能靠自身解决的缺陷。反观美国、日本、韩国,尽管都是市场化程度十分发达的国家,但政府在促进国家及民间非营利推广转化中介机构的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改变我国目前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过分落后于市场需求的现实,政府应该积极担当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最主要公共组织”的角色,利用社会赋予的强大权力,发挥对于知识产权利用的公共管理职能。
  3.明确知识产权权属,创新知识产权利用的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属的一般原则。但是,对公共机构、政府资助和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不够明确。结果形成了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的局面。借鉴美、日、韩三国的经验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权属对于专利技术的转化利用至关重要,它是技术扩散的前提条件。我们应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变重成果轻专利,重所有轻扩散的管理体制。(作者:谢心清 王 成 裴 植,来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