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识产权利用公共管理经验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3商业秘密网
2.激活“休眠技术”,振兴地区产业
据统计,日本现存有效专利为100万件左右,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其中已实施的只占33%,大量的专利仍然处于无人问津的/休眠0状态。为了尽量发挥和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日本通产省专利厅通过行政措施,要求大型企业无偿许可中小型企业使用其休眠专利及周边专利,并结合地区产业振兴计划,对重点地区的爱知、富山、大阪等实施特别支援措施。如1996年马自达公司公布了20件休眠专利,允许广岛的中小型企业自由使用,帮助一大批企业起死回生。[5]
3.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便利
日本政府特许厅(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日本政府设立的国家工业产业中心(NCIPI)和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通过向企业征集未被利用的专利并编成数据库,分别向产业界和投资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技术信息。它们的数据库包括知识产权人、技术拥有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代理人、可供转让的专利技术等各种信息,欲利用的企业只需交付少量的使用费就可再开发。[6](P193)目前,在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市场中,日本工业产权信息中心(NCIPI)为技术转让做了大量工作,从2001年起由它促成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数量逐年增加。
4.鼓励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利用
1998年日本通商产业省和文部省为了促进大学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颁布了5促进大学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法6,该法鼓励设立大学技术转让机构(TTO),并授权它办理大学发明的专利申请和处理对外许可事务。国立大学设立的技术转让机构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私营公司或者政府特许的公司,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对技术转让进行管理,选择更适合的技术被许可方,对国立大学对外技术转让起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经过长达6年的酝酿,于2004年决定实行国立大学法人化,将日本大多数国立大学改制成大学公司,即成为日本政府组织中的独立行政单位。这项决定对于日本大学的对外技术转让及产、学结合产生了重大影响。过去国立大学的科研成果都由政府部门负责对外许可,只象征性地收取较低的使用费,实际上等于将大学发明成果提供给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实行国立大学法人化后,凡是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委托研究或由公共投资机构出资的项目,国立大学可以主张科研成果所有权,有权自行对外转让,这有利于推动大学科研成果转让的商业化运作。
三、引进创新型国家--韩国知识产权利用的公共管理经验
1.为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利用提供法律和组织保障
韩国政府广泛地为专利技术的创造和商业化利用提供法律和组织保障。1994年颁布实施了《发明促进法》、《促进技术转让法》,1999年通过了《技术转移基本法》,2001年又制定了《专利技术转让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知识产权利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1994年设立了韩国技术交易所,2000年成立了专利技术商业化委员会和韩国技术转移中心,2003年建立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2004年3月,又将原隶属于韩国商业、工业与能源部的知识产权局转属科技部,以使知识产权更有利于促进科技的发展。
2.充分发挥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
21世纪以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推出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运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指导与服务。一方面,加强审查员与其领域的中小企业的直接联系,形成一种指导关系。另一方面,韩国知识产权局建立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市场,带动了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和销售,有效防止了先进专利技术的闲置。2002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完成了知识产权服务网络的全面改进,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自动化知识产权系统,该系统具有世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和技术评估功能,可以为潜在的专利技术用户提供免费查询,这为知识产权利用开通了一条快捷通道。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还积极组织知识产权市场和技术展览,推广“知识产权应用示范系(作者:谢心清 王 成 裴 植,来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相关阅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