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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刘向东为与宁波乐歌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5 14:18商业秘密网

  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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