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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刘向东为与宁波乐歌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4:18商业秘密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但原告证据2是否能证明被告乐歌视讯公司构成侵权,本院将在说理部分进一步阐述。证据3中的获奖资料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3中的其他证据及证据4,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 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乐歌视讯为证明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采购订单、承诺函、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水单;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深圳朗亚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并向其供货的事实,被告乐歌视讯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2.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公函》及快递详情 单、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答复意见》及快递详情单 、(2014)浙甬永证民字第131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乐歌视讯接到原告律师函后立即与供货商交涉,并立即将被控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全部下架的事实,被告乐歌视讯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主 观过错;
  3.专利号201030184815.2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原告刘向东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均予认可,但与本案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律师函》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公函》及快递详情单、《答复意见》及快递详情单真实性均予认可,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公证书真实性认可,该证据 也可以证明被告乐歌视讯的侵权行为,虽然链接已删除,但仍可看到上面的宣传彩页和图片,且被告乐歌视讯的LOGO也特别明显。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两者差异非常 明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乐歌视讯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被告乐歌视讯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本院将另行阐述。证据2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根据公证书页面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上信息并未完全删除。被告乐歌视讯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但被 告乐歌视讯依此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本院将另行分析 。
  综合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如下 事实:
  原告刘向东系专利号为ZL20113008××××.8、名称为“音 响(金刚便携式XWAY- M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现仍在有效期内。专利授权公告图包 括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 。设计要点为整体外形、按钮及线条布局。
  被告乐歌视讯成立于2002年3月26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 定代表人项乐宏,经营范围为新型平板电视支架、多媒体视听娱 乐系统、音响灯光器材等的研发、制造及售后服务;音像制品的 零售等。该公司于2011年8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核准,取得第5052399号“乐歌locte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第9类,具体为电缆、电线、视听教学仪器等。
  2013年1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振阳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申请网上购物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监督下,程振阳进入www.suning.com页面,在该页搜索栏内输入“乐歌loctek”, 点击“乐歌loctekS01- BLK蓝牙音响黑色车载通话利器,畅享音乐无界”,进入相应页面 ,查看产品,确定颜色、数量后将该产品添加到购物车,后随其 他物品一起结算。2013年12月13日,公证人员及程振阳在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15室,现场收 取包裹。后打开包裹,并对其中物品、票据进行拍照。该公证处 对以上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74918号公 证书。
  庭审中,打开原告公证购买的包裹,内含被控侵权产品一个(带外包装),并附有全国联保卡,发票,其中产品外侧印有“l octek”字样,产品外包装及全国联保卡上印有“乐歌loctek”标识,产品型号为S01蓝牙迷你音响,外包装下方印有“宁波乐歌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科技园区、邮编:315191、www.loctek.com、客服热线:400-826-2001”等字样。发票系被告苏宁云商出具,显示价格148元。被 乐歌视讯确认该产品系其出售给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 采购中心,被告苏宁云商亦确认其在被告苏宁易购销售的该产品 来源于苏宁采购中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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