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姚林江、梁炳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鼎丰公司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其与全国各地的代理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大部分合同明确规定了销售的产品包括瓶装白醋等。鼎丰公司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载明,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鼎丰公司的销售总额约为7.6亿元,纳税总计约为3200万元。鼎丰 公司亦通过互联网的渠道销售其白醋产品,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火爆粮油调味品招商网等网站上均能搜索到“鼎丰”白醋产品。
1999年1月19日,鼎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标贴(白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授权,专利号为第ZL99322174.2号。实际生产经营中,鼎丰公司亦以该专利设计作为其白醋产品瓶贴的装潢。庭审中经查看,鼎丰公司白醋产品标贴的装潢呈长 方形,背景色调整体呈土黄色,中间部分较淡。天地两条色带,四周为古典花纹。中间由两部分组成:上部为从左向右的“上海鼎丰”四个汉字,汉字外部为长方形框及框外古典花纹为点缀,下部为竖排列的“白醋”两个汉字,汉字左侧以一竖线为分割,竖线左侧标注 呈竖排列的“正宗”、“晶莹剔透、香气诱人”等汉字。该瓶贴的装潢多次被各地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上午,苏州市吴江公证处公证员沈小坤、工作人员方吉与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雍前往苏州市吴江区华东农副产品市场内,在标有“**香料调料批发部”(华东商业城*区*幢***-***)的店内,由李雍购得“恒鸿白醋” 一箱、“五峰料酒王”一箱,并取得销货清单一张。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李雍将所购物品带回苏州市吴江公证处;由公证员在所购物品包装箱上分别贴上封条,并拍摄照片12张。苏州市吴江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出具(2014)苏吴江证经内字第 47号公证书。
该箱封存的白醋于庭审中拆封,可见箱内共有20瓶“恒鸿白醋”产品。产品的瓶贴呈长方形,背景色调整体呈土黄色,中间部分较淡,天地两条色带,四周为古典花纹。中间由两部分组成,上部为“恒鸿”两个汉字,汉字外部为椭圆形外框及框外两侧古典 花纹为点缀;下部为竖排列的“白醋”两个汉字,汉字右侧以两竖线为分割,其中一条竖线为红色,线体较细,另一条竖线为黑色,线体较粗;竖线右侧标注呈竖排列的“正宗”、“色泽鲜艳、香气诱人”等汉字。产品的右侧注明制造商系吴江市桃源镇**调味品厂。
吴江市桃源镇****调味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姚林江,许可经营范围包括食醋(配制食醋、酿造食醋)。
再查明:2013年1月1日,鼎丰公司与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签订调查取证合同,鼎丰公司委托后者调查“吴江市桃源镇****调味品厂”、“吴江恒旺**调料批发部”及“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街道**食品商店”业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其中,涉及“吴江市桃源镇****调味品厂”、“吴江恒旺**调料批发部”的调查取证费用为10000元,涉及“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街道**食品商店”的调查取证费用为20000元。2013年12月6日,鼎丰公司向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支付上述调查取证费 用30000元。
因维权需要,鼎丰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元、企业资料查询费200元、购买被控侵权白醋商品费用2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鼎丰公司的“鼎丰”商标为中华老 字号,其产品行销中国各地,包括白醋在内的各类“鼎丰”牌酿造产品多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称号,鼎丰公司亦在全国各地对其产品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同时,全国各地大量出现的因假冒“鼎丰”产品而被当地工商部门、法院处罚的事实亦表明其产品销售区域 广泛、市场认可度较高。因此,可以认定鼎丰公司的“鼎丰”牌白醋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知名商品。鼎丰公司“鼎丰”牌白醋产品标贴上的整体装潢自1999年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其长期使用中,该装潢与“鼎丰”牌白醋这一知名 商品形成密切联系,是鼎丰公司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也是消费者据此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因此,可以认定该装潢属于“鼎丰”白醋这一知名商品所特有的装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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