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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姚林江、梁炳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5 10: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姚林江辩称: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答辩人是一个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的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答辩人生产的白醋只有一小部分在批发商处试销售,构不上不正当竞争。且在收到本案诉状后,答辩人 就停止了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及销售;2、答辩人不存在模仿原告商品包装的故意;3、本案所涉商品属于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便能明显区分的商品,并不构成近似,且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已构成市场混淆的事实。综上,答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的使用属客观叙述商 品的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至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由法院认定;对证据5-1无异议,对证据5-2、5-3的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保全中购买的白醋系被告生产,但该商品的包装与原告的商品包装并不构成近似;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同意赔偿;对 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相关商品可能仍在宣传和销售,但不能证明相关商品仍在生产;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参照此协议的约定计算赔偿数额,明显有失公平。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至第七组证据均系原件(物),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对于证据8,因为徐玉根、汤家有二人并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姚林江有权代表以上二人签署该份和解协议书,故对该份和解 协议书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鼎丰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2日,其前身源于1864年创立的“鼎丰酱园”,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奉贤县鼎丰酿造厂”、“奉贤县酿造厂”、“奉贤县鼎丰酿造厂”、“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总厂”以及现在的“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 括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发酵性豆制品、酱、调味料(液体、半固态)生产等。
  1992年5月10日,鼎丰公司将“鼎丰”文字及图形的组合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343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醋、酱油,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5月9日。2007年2月14日,鼎丰公司将“鼎丰”文字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 为第4254648号,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30类,包括醋、酱油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2月13日。
  鼎丰公司及其前身曾多次获得各项荣誉称号,其产品及品牌多次获得各类奖项。1993年,鼎丰公司被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1998年至2004年、2007年,“鼎丰”酿造制品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当年度“上海名牌产品”, 2005年、2009年,“鼎丰”酿造食品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当年度“上海名牌产品”,2012年,“鼎丰”酿造食醋等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当年度“上海名牌产品”。1992年、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第593430号“鼎丰”文 字及图注册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6至2009年度,鼎丰公司被中国商业联合会评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
  鼎丰公司及其前身多年来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等媒介进行了广告宣传。《人民法院报》、《苏州日报》、《现代快报》、《京江晚报》、《上海法制报》等多家报刊杂志数十次登载了各类“鼎丰”产品宣传广告及各地查处假冒、仿冒“鼎丰”白醋 的案件。(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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