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姚林江、梁炳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证据2-4、《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
证据2-5、《上海名优食品》证书及证明;
证据2-6、《中国商业名牌企业》证书;
证据2-7、《百强企业称号》证书;
证据2-8、《中国调味品著名品牌企业50强》证书;
证据2-9、《中国市场产品质量放心典范单位》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鼎丰”所标识的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第三组:
证据3-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三(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证明“鼎丰”所标识的商品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
证据3-6、上海工商局浦东分局(2004)第15020041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鼎丰”所标识的商品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
证据3-7、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2)虎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他人因假冒“鼎丰”商品的包装装潢而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反向佐证“鼎丰”标识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商业价值巨大、声誉高;
证据3-8、苏州市昆山工商局昆工商检处字(2006)第080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3-9、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并工商泽车罚字(2010)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证明“鼎丰”所标识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商业价值巨大、声誉高;
第四组:
证据4-1、《人民法院报》、《昆山光彩》、《苏州日报》、《现代快报》、《京江晚报》、《上海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及电视、互联网媒体有关“鼎丰”的宣传信息、假冒“鼎丰”的报道共46份,证明“鼎丰”的商标宣传情况;
证据4-2、销售“鼎丰”白醋产品的合同书、发票及原告2007年至2012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证明“鼎丰”白醋产品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的情况;
第五组:
证据5-1、被告姚林江个体经营的吴江市桃源镇铜罗**调味品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姚林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证据5-2、(2014)苏吴江证经内字第47号公证书(附被控侵权商品实物一箱);
证据5-3、“鼎丰”白醋商品实物照片、被控侵权商品实物照片;
以上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贴装潢的设计细节、形状、构思、绘图手法、构图典型特征、图案排列组合、色彩和整体外观在视觉上与原告商品的标贴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近似包装装潢;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组:
证据6-1、公证费发票1000元、查档费发票200元、交通费发票567元、住宿费发票14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20元,合计1634元;
证据6-2、调查取证合同及银行汇款凭证、收款收据10000元;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组证据:
证据7、(2013)沪东证经字第1985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本案所涉被侵权商品进行了商业性的使用、宣传、推广及许诺销售;
第八组证据:
证据8、2012年2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雍与被告姚林江所签和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上载明:“‘鼎丰’白醋知名商品权利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姚林江(系吴江市桃源镇铜罗**调味品厂业主)、徐玉根(系吴江市铜罗 **调味品厂业主)、汤家有(系镇江市润州**酱醋厂业主)(下称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诉请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经原告与三被告自愿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三被告如实施新的侵权行为,则直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雍及被告姚林江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证明被告姚林江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本案可以参考该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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