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王征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而且原告雪绒花公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被告王征宇的侵权行为导致其人身权利受损,或对其产生除经济损失之外的其它不利影响,因此其主张被告王征宇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征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第3599465号“東北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业标识;
二、被告王征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王征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9,559元;
四、驳回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1元,由被告王征宇负担。(此款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本院,被告王征宇应连同前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陈 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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