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王征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证据8、合理费用支出凭证,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9、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拟证明涉案商标的商标许可费为10万元。
证据10、第7026772号“东北人烤肉”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证据11、第7547616号“东北人大菜馆”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证据12、第7547615号“东北人火锅”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证据13、第7438044号“东北人”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被告申请的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被告明知其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商标专用权。
证据14、商评字(2013)第9656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拟证明原告在先的“東北人”商标维持有效。
证据15、商评字(2014)第039798号争议裁定书,拟证明被告的第7438044号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理由是与原告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共存在餐饮服务上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证据16、商标局第1374期公告,拟证明被告的第7438044号商标被刊登无效,发放的商标注册证无效。
证据17、荣誉证书五份,拟证明原告“東北人”商标的品牌影响力。
被告王征宇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6、7、10-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9、1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7中“中华餐饮业优秀企业100强”证书、“中华餐饮名店”证书、“中华餐饮业新锐领军人物”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证书的出具机构不清,而且也与本案无关。对另外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书颁发的对象为东北人饺子馆,与本案无关。
被告王征宇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是东北吉林人,从小在东北长大,对家乡的特色烤肉饮食情有独钟。
证据2、武汉市硚口区东北人烤肉店工商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拟证明被告注册的字号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烤肉,与字号一致;原告在武汉地区没有设立以“东北人”或“东北人餐饮文化”有关的任何企业。
证据3、被告网站截屏、被告店面、店内、包装袋、服务人员着装、菜品菜单等照片;证据4、原告网站截屏、原告店面、店内、包装袋、服务员着装、菜品菜单等照片;证据5、视频光盘。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被告网站名称、店铺装潢等都与企业字号“东北人烤肉”一致,与原告的商标、店铺装潢等区别明显,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证据6、武汉最受欢迎5星餐馆证书、武汉频道新华网截屏、大众点评网截屏,拟证明被告自2007年开始经营以来,已在武汉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原告商标在武汉地区没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证据7、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被告取得了第7438044号“东北人”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证据8、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拟证明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东北人烤肉”的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第1361257号专利证书,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恶意和行为。
证据9、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长江商标在2013年12月的报道,拟证明原告通过注册商标、专利的方式获得合法的维权依据,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证据10、百度网页就“东北人”、“东北人烤肉”内容的截图,拟证明被告“东北人烤肉”标识的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很高,而原告的“東北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即使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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