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王征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原告雪绒花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6、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经核实,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证据1-3、6-8、10-15,以及被告证据1-6、8-10的来源及形式均合法,且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所以在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原告证据4中的“中华餐饮企业优秀企业100强”证书、“中华餐饮业协会副会长单位”证书、“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以及证据5、9、17均已提交原件,且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其证据来源及形式均合法,内容也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虽然被告对其证据效力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3、被告证据7商标注册证仅提交了复印件,但结合原告证据15和证据16的内容,可以确认第7438044号“东北人”商标曾经取得注册并被授予过商标注册证,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原告证据4中的“中华特色风味东北菜”证书、“中华绿色餐饮企业”证书、“中华餐饮名店”证书、“中华餐饮业最具特色品牌企业”证书和“中华餐饮业特色老字号品牌名店”证书均只提交复印件,无原件以供核对,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
案外人姜艳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涉案“東北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59946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餐馆、快餐馆,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商标核准注册后,姜艳春分别与十余家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2010年7月,“東北人”荣获“中华餐饮企业优秀企业100强”、“中华餐饮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华餐饮名店”等荣誉。
2012年7月27日,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将第3599465号“東北人”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雪绒花公司,该公司取得了涉案“東北人”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12月,涉案“東北人”商标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
2014年5月14日,原告雪绒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佩纯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以下简称“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5月14日上午,在公证处公证人员林冬宁、甘某的监督下,林佩纯使用海珠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访问了www.dbrkr.com网站,并对该网站中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该网站的主要内容为宣传介绍“东北人烤肉”店铺及其品牌,其站内网页左上角均标有“东北人烤肉”标识。2014年5月16日,海珠公证处出具了(2014)粤广海珠第10391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
2014年5月28日,原告雪绒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佩纯又向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以下简称“江天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当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张天东、薛某随林佩纯,来到武汉市假日乐园购物广场三楼。林佩纯在该广场三楼的东北人烤肉三店内就餐,就餐后取得了发票号码为00884624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并对相关字牌、门牌和东北人烤肉三店的相关设施及装饰进行了拍照。该店大门上悬挂的招牌为“东北人烤肉”,该牌匾为黑底,“东北人”为白字体,“烤肉”为红字体;且店内装饰、餐具、餐巾纸包和菜单上均标有“东北人烤肉”标识,其中“东北人”为白字体,“烤肉”为红字体。2014年5月13日,江天公证处出具了(2014)鄂江天内证字第10538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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