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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南雪绒花品牌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王征宇、湖北东北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6: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证据3、第3599465号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证据4、“東北人”餐饮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明;证据5、第115期《富周刊》对“東北人”品牌的报道文章。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東北人”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而且该商标极具商业价值。
  证据6、(2014××粤广海珠字第10391号公证书;证据7、(2014××鄂江天内证字第10539号公证书。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8、合理费用支出凭证,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9、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拟证明涉案商标的商标许可费为10万元。
  证据10、第7026772号“东北人烤肉”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证据11、第7547616号“东北人大菜馆”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证据12、第7547615号“东北人火锅”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证据13、第7438044号“东北人”商标的网上查询信息。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被告申请的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被告明知其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商标专用权。
  证据14、商评字(2013)第9656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拟证明原告在先的“東北人”商标维持有效。
  证据15、商评字(2014)第039798号争议裁定书,拟证明被告的第7438044号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理由是与原告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共存在餐饮服务上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证据16、商标局第1374期公告(5902页××内容,拟证明被告的第7438044号商标被刊登无效,发放的商标注册证无效。
  证据17、荣誉证书五份,拟证明原告“東北人”商标的品牌影响力。
  被告王征宇与被告东北人公司共同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6、7、10-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9、1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7中“中华餐饮业优秀企业100强”证书、“中华餐饮名店”证书、“中华餐饮业新锐领军人物”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证书的出具机构不清,而且也与本案无关。对另外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书颁发的对象为东北人饺子馆,与本案无关。
  被告王征宇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是东北吉林人,从小在东北长大,对家乡的特色烤肉饮食情有独钟。
  证据2、武汉市硚口区东北人烤肉店工商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拟证明被告注册的字号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烤肉,与字号一致;原告在武汉地区没有设立以“东北人”或“东北人餐饮文化”有关的任何企业。
  证据3、被告网站截屏、被告店面、店内、包装袋、服务人员着装、菜品菜单等照片;证据4、原告网站截屏、原告店面、店内、包装袋、服务员着装、菜品菜单等照片;证据5、视频光盘。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被告网站名称、店铺装潢等都与企业字号“东北人烤肉”一致,与原告的商标、店铺装潢等区别明显,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证据6、武汉最受欢迎5星餐馆证书、武汉频道新华网截屏、大众点评网截屏,拟证明被告自2007年开始经营以来,已在武汉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原告商标在武汉地区没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证据7、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被告取得了第7438044号“东北人”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证据8、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拟证明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东北人烤肉”的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第1361257号专利证书,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恶意和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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