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驳回原告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盛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建军
审判员 文 艳
审判员 史 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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