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西安市工商局颁发的“三代”著名商标证书。以期证明盛唐公司的“三代”商标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3.陕西省工商局颁发的“三代”著名商标证书。以期证明盛唐公司的“三代”商标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4.(2012)西证民字第3308号公证书。以期证明被告在2012年从事相关商标侵权行为。
5.(2011)西证民字第3290号公证书。以期证明被告在2011年从事相关商标侵权行为。
6.(2013)西证民字第6392号公证书。以期证明被告在2013年从事相关商标侵权行为。
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经对盛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盛唐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5、6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腾讯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421号公证书。以期证明三代系流行于陕西民间的一种扑克游戏通用名称;原告自己网站及其他众多互联网游戏公司都将三代作为扑克游戏通用名称。
2.(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422号公证书。以期证明三代系流行于陕西民间的一种扑克游戏通用名称;原告自己网站及其他众多互联网游戏公司都将三代作为扑克游戏通用名称。
3.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12号答复函。以期证明对于一定地域内公众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可以被合理使用,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4.(2007)陕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以期证明对于一定地域内公众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可以被合理使用,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盛唐公司经对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提出下质证意见:
对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腾讯西安公司对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腾讯西安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盛唐公司、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对盛唐公司提供的证据1,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盛唐公司提供的证据2、3、4、5、6的真实性,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盛唐公司均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盛唐公司、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0年6月21日盛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获得“三代”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的“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娱乐场所、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商标注册证第5872445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2011年10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盛唐公司用于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游戏服务项目上的“三代”商标为西安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1年10月——2014年9月)。2011年12月26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盛唐公司用于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娱乐场所、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上的“三代”商标为陕西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1年4月28日盛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对网址为http://www.qq.com/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网页显示:三代游戏是来自于陕西省民间流行的一款扑克牌游戏,代表和结合了斗地主、挖坑、跑的快三款游戏的特点和优点,更富游戏性和娱乐性。2011年4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了(2011)西证民字第3290号公证书。2012年4月20日盛唐公司再次向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对网址为http://www.qq.com/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网页显示内容与2011年4月28日证据保全内容相同。2012年5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了(2012)西证民字第3308号公证书。2013年5月6日盛唐公司第三次向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对网址为http://www.qq.com/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网页显示内容为部分牌类游戏图案和名称,其中三代游戏图形显示“3代”,文字标明“三代”(牌类),集斗地主、挖坑、跑的快之优点,三代更精彩,发布时间为2009年3月1日;三代是基于QQ游戏大厅下的一款休闲游戏,三代游戏是来自于陕西省民间流行的一款扑克牌游戏,代表和结合了斗地主、挖坑、跑的快三款游戏的特点和优点,更富游戏性和娱乐性。2013年5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了(2013)西证民字第6392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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