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利湘诉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3商业秘密网
鉴于张利湘主张绿涧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并主 张以证据9附表中所有链接对应的产品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明确 除提供证据5中的两件实物外,其他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向本院提供 实物,故本案的主要审理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实物A、B是否为绿涧公司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 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 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张利湘主张的每个被控侵权产品均仅提供了一副图 片,并未从不同角度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形进行固定,未反映被控 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和完整视觉效果。且人气宝贝- 田字型种植箱”图片、“让梦想照进现实”图片并不清晰,无法 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纹理等具体设计特征;证据6中的图片的真实性 本院不予确认,张利湘虽主张证据9附表中所有链接对应的产品均 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没有提供上述产品的清晰视图,且 具体每一链接系对应何产品亦系张利湘单方陈述,未提供有效证 据予以印证,故上述图片均不能用于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判断被 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正如本院在证据认证中的论述,张利湘确认实物A、B系其自 行购买后拆除外包装,将零部件组装而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实物A、B系购自绿涧公司所经营的店铺,未举证证明实物A、B即 为证据10中的“人气宝贝- 田字型种植箱”图片、“让梦想照进现实”图片所对应的实物, 庭审中绿涧公司亦明确上述实物并非其销售,故实物A、B均不能 用于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
张利湘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在张利湘未提 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张利湘应为此
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张利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利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3元,由原告张利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 9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 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 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申正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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