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利湘诉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3商业秘密网
证明涉案专利具体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 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绿涧公司对证据4、5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 对证据4、5中电子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他证据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快递中的物品是否为电 子订单对应的货品无法确认,无法确认实物是否系从绿涧公司网 店购买所得。本院认为,庭审中,张利湘确认购买及收货过程未 经公证,仅凭发票、发货明细上的记载不能证明其对应的物品即 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故证据4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 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5系订单截屏、快递照片及已经拆除了外 包装的实物,在未显示完整网页页面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 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庭审中张利湘亦主张上述实物系其自行购买 后拆除外包装,将零部件组装而成,仅凭订单截屏、快递照片上 的记载不能证明其对应的物品即为上述实物,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 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绿涧公司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对 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未经公证且 绿涧公司网店页面并非证据6对应的页面。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张 利湘单方提供的电子数据截屏,张利湘未公证上述数据信息的取 得过程,亦未提供截屏的链接来源,且该证据与证据10中的页面 无法印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4、绿涧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对 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图片中的 产品是否为电子订单对应的实物。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张利湘单方提供的产品图片,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庭审中,张利湘明 确“以网站上的图片进行比对”,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5、绿涧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 宝公司对证据8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 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没有直接关联性,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6、绿涧公司对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对 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来源不清,且该证 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9中的销售情况说明系张利 湘单方提供,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 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庭审中,张利湘主张以证据9附表中所有链接 对应的产品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故该证据9中的附表与本案具有 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但该附表能否实现其证明 目的则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7、绿涧公司对证据10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对 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 绿涧公司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经公证 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站情况,绿涧公司亦确认涉案易栽乐旗 舰店系其经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
二、关于绿涧公司提交的证据
1、张利湘对证据1- 4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对证据1- 4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在绿涧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购买、运输的物品与本案关系的情况 下,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 力不予认定。 2、张利湘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仅为零部件,天猫公司、淘 宝公司对证据5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 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 认定。
三、关于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
1、张利湘、淘宝公司对证据1- 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绿涧公司对证据1- 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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