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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利湘诉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3商业秘密网

  9、绿涧公司在天猫公司网站上的销售数据及说明,证明绿涧 公司的侵权所得。
  10、公证书,证明绿涧公司在天猫公司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 的事实。
  绿涧公司答辩称:绿涧公司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法来源,请求 驳回张利湘的诉讼请求。
  绿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采购协议;
  2、赵丹身份证;
  3、银行付款记录;
  4、德邦物流单。
  证据1-4证明绿涧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
  5、绿涧公司销售的实物,证明绿涧公司销售的商品外观与涉案专利不同。
  天猫公司答辩称:1、天猫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 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天猫公司的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天猫 公司既不发布商品信息也不销售涉案商品。2、绿涧公司店铺内已 无涉案商品的信息,天猫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在收到起诉状后 ,天猫公司即通知卖家,要求其核查涉案商品信息。天猫公司进 行初步审核后,认为涉案商品有可能涉嫌侵权,即要求卖家将涉 案商品下架。3、张利湘要求天猫公司在其网站上删除绿涧公司及 其他相同或相近似产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利湘没有提交其他 产品的物证,天猫公司无法判断其他产品是否与被控侵权产品一 致,不能进行初步的侵权判断;其他产品为何物,张利湘没有明 确的指向;相近似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天猫公司无能力作出判 断。4、天猫公司尽到了合理的事前注意义务。卖家作为会员入驻 天猫网络时,天猫公司在对其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时, 会同时提示其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签署该协议。该服务协议 第四条第1项的C款明确要求会员:“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 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 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 发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淘宝认为不适合在淘宝平台 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其它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及 各类规则的信息”。2011年修订的天猫规则第六十一条也申明, 天猫公司对会员所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 的交易评价将进行删除。综上,张利湘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无 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利湘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 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在  《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 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376号公证书,证明会员在入驻 天猫网时进行了企业支付宝认证、规则考试、企业主体资料审核 等步骤,一方面对主体身份进行了审核,另一方面使天猫会员了 解天猫规则,提示不能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尽到 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4、(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5536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在 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 不存在。      淘宝公司答辩称:同意天猫公司的答辩意见。且涉案侵权产 品的信息发布于天猫网上,淘宝公司与天猫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 人,本案与淘宝公司无涉。
  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 据认证如下
  一、关于张利湘提交的证据
  1、绿涧公司对证据1- 3真实性无异议;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对证据1- 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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