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利湘诉杭州绿涧农业休闲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1:13商业秘密网
2、张利湘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绿涧公司仍在销售被 控侵权产品;绿涧公司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淘宝公司对证据4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证书显示的是张 利湘提供的证据9附表中其中两款产品在涉案网店中已经搜索不到 ,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 为
2010年4月8日,张利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栽种 组合箱”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专利号为ZL20103013××××.8,目前专利有效。该外观设计专利主 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表现为
该专利简要说明称,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外部形状与上 面的纹理;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后视图与 主视图相同,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与左视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11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 件的缺陷。 张利湘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公证处申请进行网页内容保全证 据,2013年12月6日,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张利 湘的申请,由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以 下操作:进入Internet,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tmall .com”并按回车键,显示相关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易栽乐旗 舰店”,并按搜索键,显示相关页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易栽 乐旗舰店”,点击“进入店铺”,显示相关页面;在上述页面中 将鼠标移动至“店铺”位置,弹出“易栽乐旗舰店”店铺信息框 。点击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张利湘为 此支付公证费660元。
庭审中,张利湘明确要求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侵犯专 利权的赔偿数额。张利湘主张以证据9附表中所有链接对应的产品 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明确除提供证据5中的两件实物外,其他被 控侵权产品没有向本院提供实物,并主张以其提供的证据10中“ 人气宝贝- 田字型种植箱”图片、“让梦想照进现实”图片,证据5中的两件 实物及证据6中的图片与涉案专利分别进行比对。张利湘确认证据 6中的图片包含了证据10中的两张图片,主张两件实物(以下分别 称实物A、实物B)分别对应证据10中的“人气宝贝- 田字型种植箱”图片、“让梦想照进现实”图片。绿涧公司确认 涉案“易栽乐旗舰店”系其经营。
经庭审比对,张利湘主张“人气宝贝-田字型种植箱”图片中的产品、实物A与涉案专利相同,仅连接扣 高度不同;“让梦想照进现实”图片中的产品、实物B与涉案专利 相近似,仅箱体外部纹理不同;其余证据6中的图片中的产品与涉 案专利进行比对,所有的1代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所有的2代产 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绿涧公司、天猫公司、淘宝公司主张实物A 在箱底纹路、连接头高度方面与涉案专利不同,实物B在侧板花纹 、连接杆形状、连接头高度、有无支架支撑等方面与涉案专利不 同,上述图片显示的产品在形状、纹理等方面均与涉案专利不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均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另查明,绿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态农业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花卉、苗木(除种子)的销售;园艺器材、园艺工具 、园艺资材的销售等。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03013××××.8“栽种组合箱” 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张利湘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人,依法享有诉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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