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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肖思群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陈炳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4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炳钢立即停止销售落入ZL200930266799.9“装饰 画(金牡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前述库 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陈炳钢赔偿原告肖思群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肖思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肖思群负担1505元,被 陈炳钢负担2795元。
  原告肖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 陈炳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 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 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 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 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玲
  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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