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肖思群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陈炳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4商业秘密网
另,“清雅轩家居装饰”淘宝店铺系由被告陈炳钢经营。陈 炳钢述称该被诉侵权产品毛利润率为20%(未扣除邮费、广告费、 破损费用、人工费、木架包装费、水电费、房租费等),净利润 为10元左右/件。原告肖思群为本案和其他四案共支出了公证费2 000元,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930266799.9的“装饰画(金牡丹 )”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在履行了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后,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肖思群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系同一类产品,故 判断二者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关键是看二者的设计是 否相同或相似。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两者均为浮雕画组,由三件呈波浪 形起伏排列的牡丹花簇及枝叶浮雕画件组成,其中组件1均为牡丹 花枝从画面右侧伸出,画面显著位置有一花苞向上探出;组件2均 为多朵牡丹从画面右上角至左下角由远及近簇拥排列,左上部均 有相同的行草题字;组件3均为牡丹花枝从画面左侧伸出。此外, 两者在牡丹花瓣、叶片、枝条的形态、分布设计上基本一致;涉 案外观设计专利组件3中的蝴蝶与被诉侵权浮雕画组件1中的蝴蝶 形态一致。由于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通常是整组 购买,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浮雕画外观设 计与原告专利设计在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 视觉上产生混淆而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被诉侵权浮雕 画已落入ZL200930266799.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陈炳钢未经原告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故陈炳钢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 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原告要求被告陈炳 钢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 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有关原告要求被告陈炳钢停止生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炳钢在 本案中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有关原告要求被告陈炳钢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 认为主张该项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其作为著作权人对涉案美术作 品享有署名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 纷,而非著作权侵权纠纷,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 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淘宝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尽到披露、防范侵权再 次发生的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淘宝公司 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事前并不知道 陈炳钢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陈炳钢发布 在淘宝店铺上的销售信息也不存在明显侵权情形,且淘宝公司在 接到原告的有效侵权投诉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披露被投诉卖家信息 等措施,在本案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店铺上已搜索不 到被诉侵权产品信息,故淘宝公司对陈炳钢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存 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有关原告针对淘宝公司 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根据陈炳钢在其淘宝店铺上宣传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 进行推算,即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为3848件,单 价为190元,利润率为40%,故其获利为292448元;如果不能查明 获利则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有关被诉侵权产品 的销售数量,因公证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之前的30天销售数量 与陈炳钢宣称的截止2013年4月16日的销售数量有重合,故不能以 两者简单相加计算;有关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公证时网页上显示促销单价为150.1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90元;有关被诉侵权产 品的利润率,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40%。 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交了一部分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但根据上述证据仍不能准确计算被告陈炳钢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润额,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鉴于原告要求在不能查明被告获利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故本 院将综合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 销售范围以及市场利润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 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6 日;2、2013年5月13日,登录“清雅轩家居装饰”淘宝店铺,显 示侵权浮雕画原价为190元/件,限时促销价为150.1元/件,30 天售出237件,库存515件,全国免邮,该页面还附有“淘宝后台 数据截图”,显示截止2013年4月16日,该被诉侵权浮雕画总销量 为3611件;3、陈炳钢述称该被诉侵权产品毛利润率为20%(未扣 除邮费、广告费、破损费用、人工费、木架包装费、水电费、房 租费等),净利润为10元左右/件;4、原告肖思群为本案和其他 四案共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0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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