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肖思群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陈炳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4商业秘密网
7、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8、9,被告淘宝公司、陈炳钢均无异 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8、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陈炳钢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 注册这个公司是为了在天猫上开设店铺,现在该公司已注销。本 院认为,该份工商查档资料显示“义乌市思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已注销,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
二、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
1、对于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3,肖思群、陈炳钢均无异议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对于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4,肖思群认为其投诉的不是单 纯的数据链接,而是上传的图片,淘宝公司没有针对上传的图片 进行检查;陈炳钢无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肖思群对该份证据的 真实性并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其 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3、对于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5、6,肖思群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陈炳钢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 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三、对被告陈炳钢提交的证据
对于陈炳钢提供的证据,肖思群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该销货清单上无签章,无其他 证据相印证,且肖思群对此有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 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
2009年11月10日,原告肖思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 “装饰画(金牡丹)”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 月6日,专利号为ZL200930266799.9,该专利至今有效。根据专利 文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立体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 表现为:
该专利文件还附有简要说明,其中载明:该外观设计产品设 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指定的图片为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该 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省略其他视图。
2013年5月13日,根据肖思群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 处公证人员用该处的计算机设备等连接互联网,对肖思群的委托 代理人纪中久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运行I E浏览器,打开网址为“http://shop60763277.taobao.com” 的网页,显示店名为“清雅轩家居装饰”的淘宝店铺,点击该页 面顶端“全部分类”下的“按销量”,打开相应页面,点击上一 页面中第一个结果(客厅装饰画立体画中式壁画沙发背景画三联画浮雕画富贵牡丹金牡丹),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高档立体浮雕 画-富贵牡丹”(一组三件),原价为190元/件,限时促销价为 150.1元/件,30天售出237件,库存515件,全国免邮。“宝贝详 情”中显示有该立体浮雕画多幅照片。从照片中可见,该浮雕画 为呈波浪形起伏排列的牡丹花簇及枝叶。其中组件1为牡丹花枝从 画面右侧伸出,画面显著位置有一花苞向上探出,右上角有两只 蝴蝶翩翩起舞;组件2为多朵牡丹从画面右上角至左下角由远及近 簇拥排列,左上部有行草题字;组件3为牡丹花枝从画面左侧伸出 。该页面还附有“淘宝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截止2013年4月16日 ,该被诉侵权浮雕画总销量为3611件。
淘宝公司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淘 宝服务协议》中载明“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 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淘宝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会 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淘宝对会 员所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 行删除。”2013年6月28日,在涉案淘宝店铺上已搜索不到被诉侵 权产品信息。(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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