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邝双发与杭州蓝软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3商业秘密网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具有上述特征的嵌入式床护栏,其上横杆由两根“L”型杆件套接构成,两根“L”型杆件的长杆部分相套接,其中一根“L”型杆件的长杆部分在接近端部的内部设有带 凸块的弹片,凸块从长杆部分上的接近端部的通孔伸出;另一根“L”型杆件的长杆部分与凸块相应的一侧横向设置至少一个大小与凸块相匹配的通孔。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 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应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6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具有上述特征的嵌入式床护栏,其下横杆由两根短横杆套接构成,其中一根短横杆与另一根短横杆相套接的一端的内部设有带凸块的弹片,该凸块从该短横杆接近端 部的通孔伸出;另一短横杆相应的一端与凸块相应的一侧横向设置至少一个与凸块匹配的通孔。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经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应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针对焦点2
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中的床护栏图片没有完整展示被告所主张现有技术的完整技术方案,无法将该图片与被控产品所包含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和评判,故上述证据不能反映被控 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系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形成并被公开,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上述证据展示的技术方案。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专利号为ZL201120023110.1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经审查对比文献,本院认为,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完整披露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充分,被告的请 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中止情形。被告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3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了侵权产品,并在该网店展示了侵权产品图片及相关信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理来源。故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原告据此要求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 损失(含维权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了侵权产品,但并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及销毁上述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 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 中,原告未证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其销售时间、销售规模、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 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10日;2、被告成立于2007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权;3、涉案产品单价158元,销售涉案产品的链接显示 “月销量54件”;3、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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