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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邝双发与杭州蓝软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3商业秘密网

  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2013年9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操作。其中,登陆www.taobao.com,登录名为“fenilyxiong”的“我的淘宝”页面,点击“已 买到的宝贝”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订单编号为410081609933266的链接,显示物流信息(韵达快运、运单号:1200900928495)、“正品棒棒猪儿童床护栏围栏嵌入式婴儿大床挡板平板床护栏特”相关页面,其中显示蓝软母婴专营店相关信息(公司名称:杭州蓝软软件有 限公司)及被控侵权产品信息(促销价“158.00-218.00”,月销量54件)及图片。点击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3500元。
  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2013年9月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浙江省杭州市工专路标志有“葡萄苑集体宿舍3幢”字样、一楼门牌“华星路17号”、门口有“韵达快运”字样的门店内原 告委托代理人签收一份韵达快递单号为1200900928495的快递。之后将上述快递带至天苑大厦16楼C座,拆开上述快递,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及发票一张(显示“价税合计¥158.00”)。公证员拍照后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物品交由原告保管。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 1250元。
  被告以“http://bbs.szhome.com/commemtdetail.aspxid=79222205”链接对应的帖子发布的信息、淘宝卖家“chrisping197…”的淘宝店铺中发布的“外贸儿童成人婴儿床护栏床栏(嵌入式床,通用性)122X5113省包邮”商品信息(显示于“http:/ /item.taobao.com/item.htmid=3061100256”链接)、淘宝卖家“路国想”的淘宝店铺中发布的“儿童床护栏嵌入式儿童床栏床围栏防护栏床挡板1.5”商品信息(显示于“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lz10.5.w4002- 442014460.63.z34it3&id=12549092707”链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上述信息均通过公证固定。
  2013年10月28日,案外人谢益长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庭审中,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并确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显示的多款颜色产品均采用与被控侵权产品同样的技术方案。
  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主张:1、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扁平短杆;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5、6记载的特征部分的技术方案,但上述技术方案均为现有技术。
  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科技成果转让,承接网络工程;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除专控)、玩具、体育器材、服装。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120023110.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中,被告确认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本案的主要审理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以及本案是否应该中止审理;3、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 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 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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