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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邝双发与杭州蓝软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3商业秘密网

  原告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中以权利要求4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选择以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4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包括网布、左侧支杆、右侧支杆、与左、右侧支杆连接的上横杆、下横杆、左支撑杆和右支撑杆的一种嵌入式床护栏,其左侧支杆、右侧支杆、上横杆和下横杆构成框架,网布 包裹在框架构成挡板,左侧支杆与左支撑杆之间、右侧支杆与右支撑杆之间分别以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连接。被告主张二者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扁平短杆。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亦存在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左侧支杆、右侧支杆的底端均 与上述短杆连接,再通过上述短杆连接相应的左支撑杆和右支撑杆,从而以短杆的高度大致与床垫高度一致的方式,实现将被控侵权产品应用于床垫嵌入床架里的床之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6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应以其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保护范围。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具有上述特征的嵌入式床护栏,其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与 左、右侧支杆连接的一端均左右侧设置铰接件,左、右侧支杆均通过铰接轴铰接在铰接件上,短杆与左、右侧支撑杆铰接,铰接件上部设置定位嵌槽,左、右侧支杆铰接端均设有可沿左、右侧支杆的轴向滑动的套件,该套件的左右两侧设有大小与铰接件上的定位嵌槽相 配合的凸块。被告主张二者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扁平短杆。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亦分别与左、右侧支杆及左、右支撑杆铰接,故被控侵权产 品的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即为扁平短杆,二者铰接方式、位置、功能均与涉案专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一致,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具有上述特征的嵌入式床护栏,其上横杆与左侧支杆和右侧支杆的上端套接,在左侧支杆和右侧支杆的铰接件相对的一侧上有插接块,下横杆的两端套接在插接块上构成 挡板框架。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应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 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系包括网布、左侧支杆、右侧支杆、与左、右侧支杆连接的上横杆、下横杆、左支撑杆和右支撑杆的一种嵌入式床护栏,其左侧支杆、右侧支杆、上横杆和下横杆构成框架, 网布包裹在框架构成挡板,左侧支杆与左支撑杆之间、右侧支杆与右支撑杆之间分别以整体呈扁平形状的短杆连接;该产品分别在左侧支杆和右侧支杆与上横杆连接的一端的内部设有带凸块的弹片,该凸块通过侧支杆上设于接近端部的通孔伸出;上横杆具有中部横杆部 分和两端向下弯折的短杆部分,短杆部分与侧支杆的凸块相应的一侧纵向设置至少一个大小与凸块匹配的通孔。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 特征,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应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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