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苍南县鑫邦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7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上诉人沐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就被上诉人苍南鑫邦公司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之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欣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鑫邦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沐浴乳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8)的侵害;
三、苍南县鑫邦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上海欣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在人民币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苍南县鑫邦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000元,上海欣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上诉人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95.55元,被上诉人上海欣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鑫邦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3,40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上诉人沐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95.55元,被上诉人上海欣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鑫邦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3,409.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陶 冶
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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