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4商业秘密网
鉴于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依据审查员的要求,通过对权利要求书的多次修改,已经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确定了“传导转动体”间隔开一个固定轴向距离,而“磁铁转动体”相对于“传导转动体”轴向移动这一技术方案。纵观被告的整个修改过程,其排除了“磁铁转动体”间隔开轴向距离,“传导转动体”轴向移动的技术方案,而这一技术方案即为两原告产品所采用。根据《专利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被告在授权过程中已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使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两原告产品采用的该技术方案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与被告专利亦不构成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特征。
综上所述,两原告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即两原告生产、销售的该产品非被告专利产品。故此,两原告关于其生产、销售的MAC-CT产品不侵害被告之专利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产品不侵害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享有的名称为“自卸式磁联轴节”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816158.0)。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 桂 佳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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