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4商业秘密网
涉案专利经申请人修改后,于2009年12月9日获得授权。
又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包括原告曜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其鑫在内的三人发出律师函,并邮寄至原告鑫曜公司处。该律师函称,“随附文件是你们及你们的公司和代理商正在分发的宣传册,以试图销售贵方知晓的受美国、中国和台湾专利法保护的麦格纳产品。……贵方应立即停止宣传销售未经麦格纳驱动公司明确许可的中国和台湾使用的产品,若未遵循此律师函要求,贵方自负产生的一切严厉的法律及商业后果。如果贵方立即停止宣传销售侵犯麦格纳驱动公司长期拥有的专利权产品,并向麦格纳驱动公司证明不再侵犯麦格纳驱动公司专利权,麦格纳驱动公司就贵方的非法行为,将会立即停止与美国、中国和台湾政府交涉,并停用为制止贵方的非法行为和因销售麦格纳驱动公司专属生产的产品并获得非法利益而启动法律诉讼所聘用的美国、中国和台湾律师。……”
庭审中,两原告确认,该律师函所附宣传册为其在台湾地区的产品宣传册。其上,型号为MFCT的永磁联轴器在大陆的型号即为两原告本案中主张确认不侵害被告专利权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产品。台湾地区型号产品与大陆型号产品系同一类产品,技术特征一致。
2013年4月16日,原告曜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其鑫、原告鑫曜公司的总经理等联名致函被告。函件中称,“我们仔细核查了麦格纳驱动公司的中国专利权,例如中国专利ZL98802726.7,ZL01117352.1,ZL00811078.6和ZL02816158.0,包括马格纳福斯公司授权许可给麦格纳驱动公司的中国专利。我们确信,我们在中国制造销售的产品没有侵犯任何这些专利。如果麦格纳驱动公司认为我们在中国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可以维权起诉我们。”同年4月23日,被告签收了该信函。
2013年7月31日,两原告的代理商案外人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弗电力公司)致函两原告称,其在对两原告产品推广时,从多家客户处获悉被告已就两原告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在中国拥有的专利权或独占许可权,向两原告提出了侵权警告。鉴于专利侵权可能对客户使用两原告产品产生不利影响,并影响沃弗电力公司对两原告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故该公司希望两原告能予以澄清。
经当庭比对,涉案名称为“自卸式磁联轴节”(专利号为ZL02816158.0)的发明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1、5、10、19、20记载的技术方案与两原告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T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在传导转动体、磁铁转动体的联结关系存在区别。具体而言,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5、10的技术方案中,一对传导转动体是间隔开一个固定轴向距离,作为一个单元安装在第一毂部或第一旋转轴上,一对磁铁转动体被安装成随第二毂部或第二旋转轴一起转动,并相对于一对传导转动体轴向移动;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中,一个传导转动体安装在第一旋转轴上随其一起转动,且相对于第一旋转轴轴向固定,一个磁铁转动体被安装成随第二旋转轴一起转动,并相对于第二旋转轴轴向移入和移出与传导转动体的磁联结关系;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中,一对传导转动体安装在第二轴上,并在轴向布置中固定,一对磁铁转动体安装在第一轴上,能够相对于一对传导转动体轴向滑入及滑出与在第二轴上的一对传导转动体之间的联结关系。因此,涉案专利各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中,传导转动体通过端环与毂部或旋转轴固定,且一对传导转动体彼此之间隔开一个固定的轴向距离;磁铁转动体相对于传导转动体可以轴向移动的。然而,两原告生产、销售的MAC-CT产品中,一对磁铁转动体分别与两端的端环固定连接,不可进行轴向移动,一对传导转动体能够相对于一对磁铁转动体进行轴向移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历史审查文档、专利登记簿副本、被告警告函及随附宣传册、两原告代理商信函、两原告催告函、EMS寄件单及查询单、原告产品实物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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