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4商业秘密网
20.一种防止在启动过程中磁联轴节完全脱开,且在工作中允许完全脱开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提供在第一轴上的一对磁铁转动体,其与在第二轴上的一对传导转动体成联结关系;将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在轴向布置中固定;使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能够相对于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轴向滑入及滑出联结关系;将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偏压入所述联结关系;提供至少一个闩锁机构,该闩锁机构可在有效和无效位置之间运动,所述有效位置被构制成将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保持在联结关系中,所述无效位置被构制成使所述一对磁铁转动体可至少移出所述联结关系。
该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记载:
……按照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供一种联轴节,它包括:第一和第二旋转毂部,……所述一对传导转动体间隔开一个固定的轴向距离,并作为一个单元安装在所述第一毂部上随其一起转动;……
该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记载:
……图1和2一般性表示按照本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磁联轴节8。图示磁联轴节8基本包括一对磁铁转动体23、24,设置在一对传导转动体48之间。……如图3所示,第一毂部10连接于一个磁铁转动体组件,第二毂部12连接于一个传导转动体组件。……
另查明,涉案发明专利在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其中,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5、10、19中没有清楚限定出磁铁转动体和传导转动体两者的相对位置关系,即没有清楚限定出两种转动体到底是如何相对设置的,从而导致了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1、5、10中均限定了“所述转动体的前两个”以及“其余两个转动体”,权利要求19限定了“所述转动体的第一个”以及“所述转动体的其余一个”,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前两个”到底是设置位置位于前面的前两个还是在权利要求中最先提到的前两个,不清楚“第一个”到底是设置位置上数过来的第一个还是在权利要求中最先提到的第一个,从而导致了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应当将其清楚限定为“磁铁/传导转动体”……根据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第二次提交审查。
审查员第二次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5、10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为了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将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转动体的前两个……一起转动”,“其余两个……轴向移动”修改为“所述成对的转动体中的一对……”,“所述成对的转动体中的另一对……”,将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转动体的前两个……一起转动”,“其余两个转动体……磁性联接关系”修改为“所述成对的转动体中的一对……”,“所述成对的转动体中的另一对……”,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转动体的前两个……一起转动”,“其余两个转动体……轴向移动”修改为“所述成对的转动体中的一对……”,“所述成对的转动体中的另一对……相应的一对”;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表述,将磁铁转动体或是传导转动体间隔开一轴向距离,而将另一对转动体轴向移动;……而根据原说明书的内容,将“传导转动体”间隔开一个固定轴向距离,而将“磁铁转动体”相对于“传导转动体”轴向移动,因此,并未公开将“磁铁转动体”间隔开轴向距离,而将“传导转动体”轴向移动这样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改变后的内容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所述转动体中的第一个”,这样的表述是不清楚的,不清楚“第一个”到底指的是哪一个,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根据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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