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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1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D产品不侵害名称为“自卸载磁耦合器”(专利号为ZL01117352.1)的发明专利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麦**驱动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麦**驱动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 桂  佳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尚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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