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1商业秘密网
二、两原告是否侵害了被告的发明专利权
本院认为,未经发明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被告以两原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中国专利权为由,已向该两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两原告由此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因此,在评判两原告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先分析被告是否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以及两原告生产、销售的MAC-CD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是否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问题。由于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两原告发出的警告函中对其主张的两原告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具体名称亦未予以明确。尽管两原告在随后的催告函中明确要求被告对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四项专利行使诉权,但被告亦未予以回应。故此,本院仅依据原告在本案中的相关主张及现有证据,对被告是否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作出评判。
首先,根据马**公司与被告所签《许可协议》的约定,以及该协议中对“MFI权利”、“MFI技术”以及“MFI专利权”的定义,马**公司授予被告关于FGC技术和FGC技术中的MFI权利的非独占性许可,且该非独占性许可包括FGC专利权及协议签订之后马**公司研发的FGC技术拥有的其他专属权。其次,双方《许可协议》签订时间为1999年6月10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3月23日,故可以确定名称为“自卸载磁耦合器”(专利号为ZL01117352.1)的发明专利系马**公司于前述《许可协议》签订之后获得的发明专利权。最后,虽然该协议中未对“FGC专利权”予以定义,但根据该领域的普遍认知,“FGC技术”是指磁力驱动技术,是通过永磁材料或者电磁铁产生的磁力实现无接触式传递功率或转矩。其主动件与被动件之间具有间隙。相关的装置包括:磁力耦合器、磁力联轴器、磁力传动器等。本案中,涉案专利是磁力耦合器,采用了磁力驱动技术,即采用了FGC技术。综上所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现有证据认定涉案名称为“自卸载磁耦合器”(专利号为ZL01117352.1)的发明专利是前述许可协议签订后马**公司研发的采用FGC技术的专利,经马**公司授权许可,被告对该专利享有非独占实施权。
关于两原告生产、销售的MAC-CD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本院认为,鉴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在向两原告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中仅随附一份两原告在台湾地区的产品宣传册,未明确主张侵权的产品型号,故被告在侵权警告函中主张的侵权产品型号不明。现两原告当庭确认宣传册上型号为MFCD的永磁联轴器在大陆的型号即为其在本案中主张确认不侵权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D产品,且台湾地区型号产品与大陆型号产品技术特征一致。因此,本院仅就该两原告主张的MAC-CD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评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背景技术”、“发明内容”的介绍,背景技术的缺陷在于未能实现控制磁转子的轴向移动,使得其保持适当的相等空气间隙,而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用可调限位器来设置最小空气间隙。其次,根据《专利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记载,“一组件”具有调整磁转子与导体转子之间在最小间隙与最大间隙范围内轴向移动的功能,“可调限位器”的功能在于调节最小间隙。结合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可见,实现该“一组件”和“可调限位器”的功能的技术手段包括“通过带槽的摇臂和随动轮的设置”,或“通过对旋转组件操作臂的改进”等。然而,经比对,两原告生产、销售的MAC-CD产品中不具有能实现调整磁转子与导体转子之间在最小间隙与最大间隙范围内轴向移动的功能的“一组件”,以及实现调节所述最小间隙的功能的“可调限位器”。故此,根据《专利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鉴于本案两原告生产、销售的MAC-CD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前述两项技术特征,故其生产、销售的MAC-CD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原告关于前述产品未侵害名称为“自卸载磁耦合器”(专利号为ZL01117352.1)的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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