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商百货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09:29商业秘密网
2013年元月30日,藤子会社签署《授权书》一份,将动漫电视连续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的使用权授予Shogakukan-ShueishaProductionsCo,Ltd.(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下称集英社)。授权内容为:集英社有权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期限内,独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等区域内以藤子会社或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实施许可使用,具体包括了“付诸诉讼”,集英社还有权“更进一步获许可将本授权书中所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在其认为合理时于授权区域内再授予第三者,但并没有因而剥夺他们被授予的所有权利”。
2014年2月1日,集英社签署一份《授权书》。在该授权文件中,集英社将所享有的涉案前述的权利授予AnimationInternational-DUBAI,授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同意该公司指定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AnimationInternationalLtd.或称AI-HK)作为代理人,实施和执行《授权书》中所有或任何事项。AI-DUBAI和AI-HK都有权以集英社或自己名义诉讼,并“更进一步获许可将本授权书中所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在其认为合理时于授权区域内再授予任何人,并没有因而剥夺他们被授予的所有权力”。
2014年3月11日,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一份。该版权文件记载的内容是:授权原告艾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域内行使涉案权利,并有权以集英社、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采取行动,以保护和行使其获得的授权的“权利”,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1月30日,原告在被告中商百货营业场所门前以及商场内分别采用拍照和录像方式对涉案被控行为现场进行取证。同年2月5日,原告在上述营业场所内再次以录像的方式对被控侵权活动现场取得影像证据。上述照片和录像显示,被告中商百货营业场所大门前搭建了“哆啦A梦”展示专区,展区内陈列了12只真人大小的“哆啦A梦”立体模型。中商百货还在其营业商场内,如电梯上下口等处提供“哆啦A梦”立体模型展示和陈列。上述“哆啦A梦”立体模型有着圆圆的身体、白白的肚子、三对胡须以及大大的眼睛,颈部系有一个黄色铃铛。经比对,上述展区内展示的模型特征与涉案“哆啦A梦”相关形象的特征相同。
2014年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接受原告的申请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操作人员谭耀文)在公证处公证员王琦、公证人员龚安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连接有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如下操作:打开电脑,运行cmd程序,输入“pingwww.zhongshang.com.cn”,截图打印;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zhongshang.com.cn”,截图打印;进入“中商集团”主页,对“关于中商”、“集团简介”、“中商荣誉”等栏目截屏打印;进入“中商新闻”,点击“中商广场机器猫巡回展,来中商广场与‘蓝胖子’约会吧”新闻标题,并截屏打印。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电脑屏幕截图。2014年3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为此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781号公证书,并附上截图19页为公证书附件。
原告为本案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1,500元。
另查明:
1、2014年9月3日,就原告提交的电视剧《哆啦A梦》DVD光盘以及包含有原告拍摄取证内容的光盘,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现场勘验。本院现场播放了上述光盘,对著作权署名画面以及被控侵权活动现场影像进行电脑截屏并打印,原、被告各方在上述截屏打印页上签字确认,并认可中商百货在其营业场所展示的立体模型具有“哆啦A梦”的形象特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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