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争讼之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8元,由普拉达公司负担4148元;东方源公司负担6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普拉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建军
审 判 员 文 艳
代理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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