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西安)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普拉达公司经对东方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3、4、6、7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华商报社经对东方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
  华商报社未提供证据。
  经普拉达公司、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2、3,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5,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对真实性均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6、7、8、9、10、11、12、13、14,东方源公司对 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华商报社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因该组证据与本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5,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对真实性均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6,东方源公司对其 部分票据的真实性认可,华商报社不予认可,因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均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7,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该照片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东方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6、7的真实性,普拉达公司、华商报社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东方源公司提供的证据5,华商报社虽无异议,但普拉达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无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普拉达公司、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的举证、质证、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
  1994年7月29日普拉达公司成立。1999年4月14日普雷菲尔股份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获得“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8类的“手提包、钱包、行李箱、 公文包、运动用手提包、旅行袋、钥匙盒(皮革制)、伞、拐杖、鞭子、非贵重金属马具配件、马笼头(马具)、马鞍。”商标注册证号第126305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4月13日止。2001年6月7日普雷菲尔股份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第1263052号 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普拉达公司(PRADAS.A)。2009年6月8日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上述第1263052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2011年2月22日商标局注册证明普拉达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263052号“PRADA”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 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
  2011年12月12日商标局注册证明普拉达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PRADAMILANO”商标已经在商标局注册,注册号G572096,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8类的“包、手提包、旅行袋、钱包、小钱包、书包、文件包、男用手提包、箱子毛皮 、毛皮制品、皮革及其制品、人造毛皮及人造皮革以及这些材料的制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另查明,普拉达公司在《世界时装之苑》、《时尚芭莎》、《商业周刊》、《中国纺织报》等报刊进行了广告宣传。
  再查明,2012年8月29日《华商报》刊登了投资商东方源公司为推介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的招租广告,广告中的“PRADA”女款手提包使用了“PRADAMILANO”文字和图案商标,广告语为全球顶级奢侈品牌进驻,引领国际奢侈生活潮流;广告中突 出使用了“PRADA”普拉达;普拉达--PRADA意大利时尚品牌,创始于1913年,产品主要有皮革尼龙制品、高级时装、鞋、配件、眼镜、化妆品等,深受欧洲王公贵族们青睐,很多欧洲皇室成员都是它的忠实顾客,著名的倒三角标志已成为时尚与品味的代名词。时装价格 为二千二百到六千美元不等,在中国的专卖店中,一只尼龙材质的背包售价超过五千元,相当于一个普通中学生两年的零用钱,如果购买普通钱夹,可以买两百只。东方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国际潮牌街、餐饮大食代。”(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