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被告华商报社辩称,华商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提供的仅是传播平台,普拉达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华商报社发布广告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商品,不与普拉达公司产生市场竞争关系,不会也不可能直接侵犯普拉达公司的注 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源公司广告中只是使用了标注有“PRADA”字样的一个女式包的图样,对“PRADA”商标及公司的介绍,并不直接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以及服务项目中使用“PRADA”字样,从而意图达到误导公众的效果,该使用行为不构成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华商报社认真核对了广告主本身详细情况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审核义务。因此华商报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驳回普拉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拉达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4.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1260952、1263052、第18类G572096、第25类G572096)。以期证明普拉达公司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类别上拥有“PRADA”文字及图案商标专用权。
5.公司登记证明。以期证明普拉达公司使用“PRADA”作为商号。
6.普拉达公司在《世界时装之苑》、《时尚芭莎》等杂志刊登的广告宣传。以期证明普拉达公司对“PRADA”文字及图案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在商业活动中使用“PRADA”字号。
7.《商业周刊》及《中国纺织报》等刊物报道。以期证明“PRADA”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
8—12.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禁售通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禁售通告、关于北京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的报道。以期证明“PRADA”商标受到中国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重点保护。
13—1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秀水街案件判决、秀水街案新闻报道。以期证明“PRADA”商标受到司法保护相关判例;普拉达公司花费巨大努力,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及其品牌声誉。
15.《华商报》2012年8月29日的侵权内容。以期证明东方源公司擅自使用了普拉达公司的商标、字号,虚假宣传普拉达公司参与了其宣传活动;华商报社是该广告的发布者。
16.普拉达公司支付凭证。以期证明普拉达公司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开支。
17.东方源公司店铺广告照片。以期证明东方源公司虚假宣传普拉达公司进驻商场。
本案审理期间,普拉达公司表示撤回证据1、4。
东方源公司经对普拉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6、7、8、9、10、11、12、13、1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5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6的部分票据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7的真实性不予 认可。
华商报社经对普拉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普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6、7、8、9、10、11、12、13、14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6、1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东方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以期证明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7.东方国际中心项目商铺代理招商服务合同、合作协议书、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两份。以期证明东方源公司已经从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免费取得涉案相关品牌商标、文字、 图形的合法使用权,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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