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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迪欧迪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铭阳投资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3商业秘密网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吴小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彩云(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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